.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不易牲妻卒而
62.其妻为大夫而卒,而后其夫不为大夫,而祔于其妻,则不易牲。妻卒而后夫为大夫,而祔于其妻,则以大夫牲。妻〔在丈夫〕做大夫的时候死了,而死后她的丈夫不做大夫了,将妻附于祖庙进行祔祭时,〔只能用与现在丈夫的地位相应的牲〕,而不得改用原来做大夫时所当用的牲。妻死之后丈夫做了大夫,将妻附于祖庙进行祔祭时,就用大夫所当用的牲。
63.为父后者,为出母无服。无服也者,丧者不祭故也 。“为父”至“故也”:这是申释第6节之义,解释为什么为出母无服。因己为嫡子,即所谓“为父后者”,当主持宗庙祭祀,而出母与己宗亲缘已绝,不得入己宗庙,故不得享受祭祀,因此也就不为之服,这也是为了体现适子正体于上,尊祖敬宗之义。作为父亲后继人的嫡长子,为被父亲谴出的母亲不服丧。之所以不服丧,是因为对死去的母亲不进行祭祀的缘故。
64.妇人不为主而杖者 ,姑在为夫杖 ,母为长子削杖 ,女子子在室为父母,其主丧者不杖,则子一人杖 。妇人不为主而杖者:案妇人服丧一般是不拄丧杖的,而这里是列举妇人拄杖的例子。
姑在为夫杖:案妻为夫当服斩衰三年之丧,而斩衰无不杖。故即使上有姑在,也不为姑尊所厌(压)而不杖。
母为长子削杖:案子为母服齐衰三年之丧,削杖(即桐杖);母为嫡长子亦服齐衰三年之丧,亦削杖。其原因,父之所不降,母亦不敢降。即父不敢以己尊而降低为嫡长子的丧服等级(父为嫡长子服斩,苴杖),所以母也不敢降。
“女子子”至“一人杖”:案这是指父母无男儿,而使族人代主丧事,代主丧者不杖,故由在室(未出嫁)女子中年长者一人杖,其余女子则不杖。这是因为女子在室还都属童子,依礼,童子不杖,故在室女子本不当杖。妇女虽不做丧主而也有拄丧杖的,例如即使上有婆婆在,为丈夫服丧也要拄丧杖;又如做母亲的为嫡长子服丧要拄削杖;还有女子在家未出嫁的,为父母服丧,〔因为没有兄弟而使族人代主丧事〕,代主丧事的人不拄丧杖,就由女子中年长的一人拄丧杖。
65.缌、小功,虞、卒哭则免 。既葬而不报虞,则虽主人皆冠 ,及虞则皆免。为兄弟既除丧已 ,及其葬也,反服其服。报虞卒哭则免,如不报虞则除之。远葬者,比反哭者皆冠 ,及郊而后免反哭。君吊,虽不当免时也,主人必免,不散麻。虽异国之君免也,亲者皆免 。缌、小功,虞、卒哭则免:案服缌、小功之丧者,殡之后、启殡之前,即使有事也不著免,启殡至葬则当著免,但恐人以为到虞和卒哭时可以不免,故特于此明之。
既葬而不报虞,则虽主人皆冠:报,同29节之“报”。案依礼,大殓殡后第二天即成服,成服则孝子当戴丧冠而著首绖。然自启殡以后,卒哭以前,其服则与未成服之前同,即主人括发(即髽),齐衰以下著免,而启后则主人亦免,因此卒哭之后,至小祥第一次除服之前,又当恢复成服之丧服。然此处说“既葬不报虞”,不虞则不得行卒哭祭,不行卒哭祭则不得恢复成服之首服,而服丧者之首(头上)又不可久无饰,因此“虽主人皆冠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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